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中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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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中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在之前发送的文章《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点击蓝色字体可以跳转)中,朋友们留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意见各不相同。
最近,学习了一篇案例,该案例很好地诠释了上述问题,被纳入了《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在此和大家一起学习:
1.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2.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中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认定。
案例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4157号民事判决书
2.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某公司。
被告(上诉人):文某某。
2007年12月,文某某到某公司工作,至2014年2月某公司未与文某某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3月1日开始至今,文某某与山东某公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文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2月22日,文某某以要求确认与某公司自2006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一、确认文某某与某公司之间自2007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文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某公司自2007年12月开始为文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某公司认可文某某在2014年3月前工作地点系在百货大楼,但是属于厂家促销员,其为文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亦是代厂家缴纳。但对于文某某系何厂家、何品牌促销员,某公司系受何厂家委托代为缴纳工伤保险均未作出明确说明并提供证据证实。
3.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确认某公司与文某某自2007年12月至2014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文某某与某公司于2014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文某某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前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侵害了其权利,其应该在2015年3月1日前提起仲裁申请,文某某于2021年2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06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文某某与某公司自2014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山东某公司有限公司与文某某自2014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双方之间自2014年3月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文某某请求确认双方之间2014年3月1日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焦点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某公司自2007年12月开始为文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文某某工作地点至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始终未发生变化,其一直在某公司工作,且文某某提供的劳动系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某公司虽主张文某某在此期间系厂家促销员,其系代厂家为文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自2007年12月至2014年2月,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关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因文某某未提供任何初步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鉴于本案中文某某工作单位及工作地点并未发生变化和中断,双方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和法定情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未发生应当开始计算仲裁时效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文某某申请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06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超过仲裁时效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文某某与被上诉人某公司自2007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被上诉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观点:(参考《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1.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虽然司法实践有观点认为不适用,其原因是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的范围仅限于请求权,而确认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系形成权。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
2.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中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的起算应当以当事人主观上已经知晓权利被侵害或客观上应当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前提。即仲裁时效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情况下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